
2024年9月11日,一起涉未成年人文身侵权案件在信州区人民法院达成诉前调解协议,一文身店店主退还未成年人文身费用并赔偿文身清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元。据悉,该起案件为上饶市首例涉未成年人文身侵权案件。
案件详情

2024年3月,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过程中,发现涉案一未成年人(化名文文)的双臂、大腿等处有大面积文身。通过对文文开展社会调查,发现年仅17岁的文文因交友不慎,陆陆续续分六次到信州区某文身店,将自己锁骨、双臂、右腿大面积文上各种“新潮”图案,期间更是将自己未满14周岁的妹妹(化名芳芳)介绍到该文身店多次文身。两个孩子因文身被社会不良青年盯上,被引诱到夜场工作,游走在犯罪边缘。经过检察官普法教育,文文、芳芳深刻认识到文身对自身的危害和不良影响,愿意清洗文身。但昂贵的文身清洗费用,家庭无法承担,文文芳芳的母亲多次向检察官哭诉文身给其家庭带来的痛苦。
检察官履职
对此,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主动履职,引导文文母亲向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推动未成年人检察、民事调解、法律援助工作有效衔接,为文文两姐妹提供申请法律援助、立案、支持起诉等“一站式”服务,通过诉讼程序,帮助文文一家获得文身店的退费与赔偿,依法保障了未成年人权利。同时,未检部门积极延伸履职,联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三十余家文身店及医疗美容机构进行调查,固定文身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无资质开展清洗文身服务的证据,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针对部分文身店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未取得相关执照和许可、文身师没有资质等问题提出整治建议,促进社会综合治理。

检察官普法
本案中,文文、芳芳的心智和认知能力尚未成熟,不能正确认识文身对其身体及人格利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时,其文身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文身店店主基于商业利益为文文、芳芳进行大面积文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第五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