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饶信检四部救助〔2020〕1号
救助申请人陈某某,男,1993年**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汉族,家住上饶市广信区*镇*村。系徐某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
申请人陈某某被故意伤害后,先后在上饶平安医院和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治疗,花费大量医疗费用。2013年4月19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某赔偿陈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0724.94元,剩余110724.94元在一个月内付清。2013年7月2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但被告人徐某某至今未支付赔偿,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也未执行到徐某某的财产。因垫付医疗费用及伤害后遗症等因素影响,陈某某生活困难,特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本院查明:徐某某等人在赌场赌博与“老某”发生矛盾,随后被陈某某等人殴打。2012年6月5日11时许,徐某某的朋友与“老某”在信州区茅家岭乡车头村附近商谈如何解决矛盾。期间,徐某某叫来“艾某”、“耿某”、“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砍刀将与“老某”一同到现场的申请人陈某某砍伤。经鉴定,申请人陈某某的伤情暂定为轻伤甲级和五级伤残。经重新鉴定,申请人陈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乙级和六级伤残。2013年4月19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某赔偿陈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0724.94元,剩余110724.94元在一个月内付清。2013年7月2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但被告人徐某某至今未支付赔偿。2013年7月24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委托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执行,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24日,陈某某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立案,但未发现徐某某有可执行的财产。2019年12月6日,陈某某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1日将该案移送我院办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至今未收到赔偿,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也未执行到徐某某的财产。因垫付医疗费用和伤害后遗症等因素影响,陈某某生活困难,其情况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
本院决定:给予申请人1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