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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信检救助〔2023〕22号
时间:2023-0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饶信检救助〔2023〕22号

救助申请人**,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8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上饶市********号,现住于上饶市******号,系姚**诈骗案被害人。

**被诈骗金额巨大,家庭生活困难,特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本院查明:2022年3月至6月期间,姚**以带被害人周**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后续又虚构还款需要从银行贷款请银行领导吃饭、交通事故需要赔偿、亲人去世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周**钱财,总计金额达224220元。

本院认为:**被骗钱款数额巨大未被追回,本人及丈夫收入不高;三个子女均在上学,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情况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救助。

本院决定:予以**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0000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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