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饶信检救助〔2023〕22号
救助申请人周**,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8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上饶市**区**镇**村**号,现住于上饶市**区**路**号,系姚**诈骗案被害人。
周**被诈骗金额巨大,家庭生活困难,特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本院查明:2022年3月至6月期间,姚**以带被害人周**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后续又虚构还款需要从银行贷款请银行领导吃饭、交通事故需要赔偿、亲人去世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周**钱财,总计金额达224220元。
本院认为:周**被骗钱款数额巨大未被追回,本人及丈夫收入不高;三个子女均在上学,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其情况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救助。
本院决定:予以周**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0000元。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