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饶信检救助〔2023〕27号
救助申请人何**,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64********,汉族,无业,上饶市**区人,住**区**路**号*单元**室,系西**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李**丈夫。
救助申请人何**,女,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11022008********,汉族,上饶市********初二学生,上饶市**区人,住**区**路**号*单元**室,系原案被害人李**女儿。
申请人何**、何**因近亲属遭受犯罪侵害致死,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查明:2022年7月30日上午8时许,原案被告人西**与原案被害人李**在**区步行街**办公楼内因借款纠纷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西**使用一根白色塑料编织带勒压李**颈部,致李**窒息死亡。
申请人何**、何**无经济来源,家庭人口较多,家庭收入较低,自李**被害后,何**独自照顾在校读书的年幼女儿,未获得赔偿,家庭陷入了困境。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何**的情况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救助。
本院决定:予以何**、何**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0000元。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