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饶信检救助〔2023〕30号
申请人:吕**,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81********,汉族,初中肄业,家住上饶市**区**镇**村**号,系邱**盗窃案被害人。
申请人吕**被盗财物未被追回,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特申请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
本院查明:2017年9月3日凌晨,邱**来到上饶市**区**大道医学院对面被害人吕**经营的**饭店,通过该店的排油烟管道爬入该店内,将该店内的现金3000元人民币盗走;2017年9月中旬凌晨,邱**来到上饶市**区**大道医学院对面被害人吕**经营的**饭店,通过该店的排油烟管道爬入该店内,将该店内的两包硬中华香烟,300余元人民币现金盗走;2017年10月7日,邱**来到上饶市**区**大道医学院对面被害人吕**经营的**饭店,通过该店的排油烟管道爬入该店内,将该店内的一包软包广东红双喜香烟,一包硬中华香烟,两包硬利群香烟以及总计40余元面值为一元的人民币硬币。
本院认为:申请人吕**与丈夫**共同经营餐饮店,收入不高,店内多次被盗窃,被盗财物未被追回,两名子女均在上学,家庭生活较为困难。申请人吕**的情况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七款之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救助。
本院决定:予以吕**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2000元。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