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饶信检救助〔2023〕51号
申请人:李**,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5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家住上饶市**区**巷**号**单元**室,系刘**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申请人李**系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家庭生活较为困难,特申请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
本院查明: 2022年6月20日下午15时30分许,刘**在**区**路**旁边的弄堂,因打牌琐事与申请人李**发生争执,过程中,刘**将李**摔倒,造成李**右股骨胫骨折。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对李**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李**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系老年人,被故意伤害受伤,花费较多医疗费用,尚未获得赔偿,家庭收入较低,生活较为困难。其情况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七款之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救助。
本院决定:予以李**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7000元。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