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饶信检救助〔2023〕52号
申请人:郑**,男,19**年**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县**镇**村**号,系夏*诈骗案被害人。
郑**被诈骗,生活较困难,特申请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
本院查明:20**年**月份以来,夏*虚构采购工地材料从经销商、厂家拿货、垫资等可以赚取材料费差价的事实,以可以从中分得利润为由,从申请人郑**处骗取1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被诈骗钱财未被追回,本人收入较低,妻子无业,需要抚养三名未成年儿女,家庭生活较困难。其情况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予以救助。
本院决定:予以郑**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0.5万元。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