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饶信检救助〔2023〕57号
申请人:舒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78********,汉族,小学肄业,家住上饶市**区**镇**村**号附**号,系舒某乙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申请人舒某甲系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家庭生活较为困难,特申请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
本院查明:20**年**月**日,在**区**镇**村前,舒某甲与其弟弟舒某乙发生肢体冲突,舒某乙殴打舒某甲致舒某甲鼻骨和腰椎受伤,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舒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申请人舒某甲被故意伤害,腰部受伤影响今后工作,系油漆工,收入较低,儿女尚在读书,家庭生活较为困难。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七款之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救助。
本院决定:予以舒某甲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万元。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