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饶信检救助〔2023〕61号
救助申请人:黄**,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区**镇**村铅岭排**号,系陈某甲交通肇事案被害人陈某乙妻子。
黄**丈夫因车祸死亡,花费较多治疗费用,家庭生活困难,特申请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
本院查明:2023年2月7日13时10分许,陈某甲驾驶小型轿车沿老国道X685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英塘村
路段时,超越并向右变向时与右侧同向行驶至该路段由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被
害人陈某乙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路外的电线杆与木桩,造成被害人陈某乙、黄**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甲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救治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被害人陈某乙被送至
医院救治,4月21日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花费较多治疗费用,本人无固定收入来源,一名女儿为在校
学生,家庭收入较低,生活较为困难。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人
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予以救助。
本院决定:予以黄**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5万元。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