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饶信检救助〔2023〕60号
救助申请人:蔡**,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号,系夏**诈骗案被害人。
蔡**被诈骗,生活较困难,特申请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
本院查明:20**年**、**月份以来,夏**虚构采购工地材料从经销商、厂家拿货、垫资等可以赚取材料费差价的事实,以可以从中分得利润为由,从被害人蔡**处骗取5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申请人蔡**诈骗财物未被追回,无业,丈夫收入较低,抚养三个孩子,两儿子尚在上读书,家庭生活较困难。其情况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予以救助。
本院决定:予以蔡**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0.6万元。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