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体检察人员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依法向信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
3.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4.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5.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6.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工作。
7.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
8.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9.负责本院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0.负责其他应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