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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举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2-0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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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新闻发布会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1:07:00 

[李雪慧]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11:06:20 

[李雪慧] 还有一点需要提示大家,我们今天特邀了成都市安保技术与服务协会秘书长何毅,发布会后接受大家采访。11:05:36 

[李雪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2021年6月,党中央专门制发《意见》,明确强调要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意见》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深化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通过严格公正司法,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为新时代打造清朗网络空间贡献力量。 11:04:13 

[李雪慧] 三是持续“动态”保护。今天的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只是一个开始。检察机关将持续动态加强对人格权的刑事司法保护,下一步将关注网络直播、入侵住宅等行为对隐私权的侵害,进而加大办案力度,适时发布典型案例。11:03:07 

[李雪慧] 二是积极“能动”保护。检察机关牢记“人民检察为人民”,坚持“权为民所用”,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依法审慎运用检察权,向身陷“网曝”“造谣”等舆论漩涡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伸出援手,依法能动履职,传递检察温度。11:02:49 

[李雪慧] 从今天的发布,大家可以看出,检察机关致力于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呈现三个明显特点:一是力求“无死角”保护。检察机关在普通刑事犯罪检察工作中,依然秉持对严重侵害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格权的高压态势,对犯罪坚决打击,对人权坚决捍卫。同时,按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新时代更加关注“无形”的精神性人格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求全方位给予有效保护。11:02:21 

[李雪慧] 因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11:02:00 

[罗庆东] 去年五、六月间,公安司法机关办理的利用网络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系列案件就是按照这一意见处理的,取得良好效果。我们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征求了有关中央单位的意见,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了这一意见。11:01:51 

[罗庆东] 本罪中的“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对那些虽然不属于烈士,但事迹、精神被社会普遍公认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如袁隆平院士,因为他们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其名誉、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保护对象,与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一样予以刑法上的一体保护。11:00:13 

[罗庆东] 您的问题很专业,这也是最高检发布此类指导性案例的目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的界定确实存在不同认识。办案中,既要与民法典、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前置法基本对应,同时也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本意进行适当解释。10:59:57 

[中国网] 我们注意到,去年五月,袁隆平院士去世后,有的网友在网上对袁隆平院士进行侮辱、诋毁,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进行了处理。袁隆平院士并不是英雄烈士保护法中规定的“英雄烈士”,为什么要适用这一罪名处理,是出于什么考虑?10:59:17 

[苗生明] 三是体现了检察机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融入司法办案,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近年来,网络上不时出现侮辱、诋毁英雄烈士的言论,这些言论不仅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而且伤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惩处仇某,充分发挥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体现了“英雄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崇尚英雄才会产生英雄”的鲜明价值导向。其他案件中,检察机关也通过检察办案积极传递维护个人尊严、保护个人隐私的价值理念。10:58:43 

[苗生明] 二是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新时代积极主动履职、能动司法。如检例第136号,检察机关依法追究仇某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推进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追究。检例第137号,检察机关推动本案由自诉程序转公诉程序办理,创新适用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体现了司法智慧和勇气担当。检例第138号,被害人家属以岳某涉嫌强奸罪报案,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岳某涉嫌强奸犯罪,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一推了之”,而是依法认真审查,认为岳某涉嫌构成侮辱罪,依法适用公诉程序追诉。10:57:04 

[苗生明] 最高检发布的本批5件指导性案例,体现了以下几个鲜明特点:一是体现了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本批指导性案例主要选编了精神性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案例,而且,在刑法规定意义上讲,基本都是较轻罪行的案件。这些案件虽然看似“小案”,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情”。无论是谁摊上这类的麻烦,对其身心、工作、生活都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如检例第137号被害人谷某因遭受诽谤,使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遭遇“社会性死亡”;检例第138号被害人因为自己的裸体视频、图片在网络上被散布,备受舆论压力服毒自杀;检例第139号被害人的私密生活被当作商品在网上肆意贩卖;检例第140号被害人因信息被泄露频遭滋扰。这些“小案”,后果很严重,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检察机关履职尽责,依法有效惩治犯罪,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检察担当。10:56:01 

[法治日报] 最高检本批指导性案例聚焦了一些群众身边的“小案”,请问这体现刑事检察办案理念的哪些新特点?10:52:10 

[赵鑫明] 尽管本次发布案例涉及的是房地产经纪领域,根据章程,我会也是全国性房地产估价、住房租赁行业组织。我们也提醒房地产估价、住房租赁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依法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严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切实维护个人信息安全。10:51:38 

[赵鑫明]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作为全国性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积极引领行业规范发展。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发布风险提示。提醒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个人信息搜集、信息处理、信息使用等各环节,注意做好信息保护,履行法定义务。二是规范职业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强化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意识;研究出台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个人信息保护指引,规范行业搜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三是加强信用管理。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行为纳入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对存在违规、违法搜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自律惩戒记入其信用档案,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惩处。10:48:54 

[赵鑫明] 二是防微杜渐,效果“好”,有利于切实履行信息保护义务。房地产经纪作为信息密集型行业,尤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信息技术已在行业内被广泛应用,极易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5就是未经授权非法获取、通过网络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例。用“身边的事、身边的人”教育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具有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能有效促进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10:46:02 

[赵鑫明] 检例第140号对促进行业规范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以案释法,效果“实”,有利于切实保护个人权利。2021年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最高检通过本次指导性案例发布活动,及时宣传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信息安全保护意识,积极回应了司法实践需求和人民群众期待,对统一司法适用,依法惩治和防范个人信息犯罪,切实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10:44:20 

[中国青年报] 对检例第140号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暴露出的中介从业人员出卖业主个人信息的问题,您能从行业规范的角度谈一谈柯某案有什么指导意义,以及下步有什么工作考虑吗?10:44:00 

[杜世华]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旅客在入住酒店后的隐私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我们从建立健全旅客隐私保护体系、落实实名登记入住制度、增加安防设施投入、加强日常检查巡查等方面,向行业组织和主管部门提出了检察建议。10:43:33 

[杜世华] 办案中,我们遇到的难点之一是,旅客在房间的私密行为被他人偷拍后发布到网络上,能不能认定为“淫秽物品”。我们知道,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受他人干扰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依法不受侵犯。旅客发生在酒店、旅馆、民宿等非公开空间内的性行为,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从被拍摄者的角度来看,被拍摄者本身不具有诲淫性意图,故而对其而言不是淫秽物品,而是侵犯其隐私权的物品。但钱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他人性行为的视频,主观上存在诲淫性意图,该视频的内容客观上起着诲淫作用,从制作者、接收者、观看者及社会管理者的角度来看,这些视频是属于违法的淫秽物品。钱某对他人的性行为进行偷拍并经互联网传播扩散,不仅侵害个人隐私,而且是宣扬色情的行为,符合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10:42:57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频道] 想请问检例第139号承办检察官,在办理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时,有什么难点?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是如何促进完善社会管理的?10:41:23 

[罗庆东] 三是办案效果较好。发布的这5个案例都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如检例第139号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检察机关延伸办案效果,促进行业整顿和规范。检例第140号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通过依法惩处柯某,对房产中介从业人员发挥了教育警示作用。10:40:54 

[罗庆东] 二是具有明确的指导性。发布的这5个案例在刑事政策的把握、法律适用的理解,以及证据审查判断等方面都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如检例第136号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的第一案,对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同样,检例第137号郎某、何某网络诽谤案对自诉转公诉的诉讼程序衔接也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我们了解到,去年11月,网名为“飞哥在东莞”的吴某在网络上发布“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等图片信息,而实际上是被害人与自己外公的合影,这种无底线的造谣,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在办理时就参考了郎某、何某网络诽谤案。10:40:23 

[罗庆东] 这些案例,一是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发布的这5个案例都不是孤立的个案,都是一类不良社会现象在刑事案件上的折射。如实践中,网络侮辱案事件时有发生。当事人在不正当关系或者男女朋友交往时,甚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拍摄裸照、私密视频,产生矛盾后,其中一方将对方裸照、私密视频等发布到网络上,有的是泄愤报复,有的是要挟对方继续交往,造成被害人隐私大范围扩散,名誉、荣誉受到严重损害,有的造成被害人羞愤自杀,有的造成被害人出现精神疾病等。检例第138号岳某侮辱案即属于此类情形。再如,去年3月,网络上流传夫妻旅游期间住民宿被偷拍直播8小时的事件,以及网络上频频曝光的酒店偷拍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检例第139号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即是如此。10:39:47 

[罗庆东] 最高检从全国检察机关征集案例80余件,经层层筛选后,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检内设机构、地方检察机关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各方都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我们借鉴吸收对案例进行了修改。经最高检案例指导委员会研究、检委会审议最终确定了本批5件指导性案例。10:37:15 

[新华社] 我们看到,指导性案例中“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案”“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自诉转公诉案”都是大家比较熟悉的,这些案例为何会入选本批指导性案例?10:36:52 

[苗生明] 三是从科技发展看,网络已经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的发展带来了便利,但网络空间也是乱象丛生。而且,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相较传统的犯罪手段,对被害人的权益危害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比如“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被诽谤对象跟被告人根本不认识,都是陌生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受到这样的侵害。如果人人自危,安全感就降低了。所以,需要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加强对这一类犯罪的打击。综合上述因素,我们选择了这一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引导执法、司法机关加强司法活动,惩治犯罪,同时对社会也是警示和教育。10:35:33 

[苗生明] 二是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专编规定了人格权,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彰显了国家和法律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进一步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此前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修改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是适应了时代的要求,完善立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加大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10:34:55 

[苗生明] 最高检将本批指导性案例的主题确定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从时代要求看,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春秋时期管仲有一句名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人民群众生活好了以后,更加在意自己的名誉、荣誉、隐私和个人信息,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从另一方面来说,迅速发展的网络社会确实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种种卑鄙动机,为了搏眼球、求关注,或者因为利益的驱动,去肆意诋毁他人的名誉荣誉,窥探传播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这些都应依法予以惩处。可以说,加强对名誉、荣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提出的更高法治需求。10:34:11 

[人民日报] 我们注意到,最高检在高频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但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还是第一次,请问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聚焦这一主题基于哪些考虑?10:33:23 

[李雪慧] 谢谢苗厅长。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10:32:50 

[苗生明] (三)强化案例指导,选编发布典型案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我们加强案例指导的工作将持续开展。如实践中,网络直播也是乱象频发,有的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有的可能涉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的还可能涉嫌传播色情牟利犯罪等。再如,入户盗窃以及其他侵犯住宅安全案件,以前人民群众更多关注财产损失,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家更在意住宅安全、住宅隐私受到威胁和侵害。对此,最高检将通过选编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规范、引导直播行为,维护人民群众住宅安全、住宅隐私。有关情况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10:32:00 

[苗生明] (二)强化规范指引,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的发展,深刻改变着信息发布和交互模式。针对网络诽谤犯罪被害人维权成本高,尤其是单凭一己之力维权难度是非常大的,通过自诉救济面临“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的现实困境,最高检正联合最高法、公安部研究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进一步明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自诉与公诉的程序衔接等问题,以更好地指导办理诽谤犯罪案件。此外,为贯彻执行好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规定,公安部联合最高检、最高法印发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下一步要切实落实好相关意见,以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活动。10:29:54 

[苗生明] (一)强化检察履职,依法惩处侵犯人格权犯罪。积极适应网络时代和民法典时代人民群众人格权保护的法治需求,用足用好政策、法律,综合考虑法、理、情,切实办好每一个具体案件,尤其是要高度关注、充分体会受到人格、荣誉侵犯的感受和维权之难,与各执法司法机关一起共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10:27:43 

[苗生明] 去年6月,党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提出了明确要求。民生司法涉及到公民人格权的保护,是属于重要的民生领域。最高检将以落实《意见》为契机,坚持能动司法,不断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10:25:03 

[苗生明] 三、最高检下一步工作考虑10:24:35 

[苗生明] (五)检例第140号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柯某运营“房利帮”网站并开发同名手机APP,以对外售卖上海市二手房租售房源信息为主营业务。运营期间,柯某对网站会员上传真实业主房源信息进行现金激励,吸引掌握该类信息的房产中介人员注册会员并向网站提供信息,有偿获取了包含房屋门牌号码及业主姓名、电话等非公开内容的业主房源信息30余万条,出售获利150余万元。发布该案,旨在明确包含房产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的业主房源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对限定用途、范围的信息,他人在未经信息所有人另行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10:23:26 

[苗生明] (四)检例第139号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钱某在酒店偷偷安装摄像头,偷拍入住旅客的性行为,筛选、剪辑后在网络上贩卖,或者直接贩卖摄像头网络链接,供他人观看。对这起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检察机关准确界定“淫秽物品”“贩卖、传播行为”,依法严惩网络背景下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并通过选编该案,对实践中的偷拍行为,应如何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方式、目的等依法适用不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提出指导意见。10:21:11 

[苗生明] (三)检例第138号岳某侮辱案。岳某与被害人交往期间,拍摄了被害人的裸体视频、照片。二人断绝关系后,岳某为报复被害人,将被害人的裸体视频和写有侮辱性文字的照片发布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快手APP,并发给被害人的家属。上述侮辱信息在当地迅速扩散、发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害人备受舆论压力,最终不堪受辱服毒身亡。该案的办理,对于明确此类行为的定性,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10:20:19 

[苗生明] (二)检例第137号郎某、何某诽谤案。郎某偷拍被害人谷某取快递时的视频,与何某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发布到网络上。该视频和微信聊天记录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网络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自诉转公诉的认定条件,坚持能动履职,推动案件从自诉转为适用公诉程序,予以立案侦查追诉犯罪,有效保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网络空间秩序。该案的办理,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如何把握,对自诉案件已经立案又符合公诉条件时如何进行程序衔接具有重要指导价值。10:18:26 

[苗生明] (一)检例第136号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仇某(微博账号“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言论,歪曲卫国戍边英雄烈士事迹,诋毁、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第一起案件。该案的办理,在“英雄烈士”的内涵界定,“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把握,刑事案件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新法和旧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出等方面对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10:17:11 

[苗生明] 二、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情况10:16:49 

[苗生明] (四)强化重点案件督办指导,不断完善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最高检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督办、跟踪指导,针对不同案件特点,依法灵活把握政策与法律运用,严把案件质量标准,督办指导了“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系列案,“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等各类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30余件。这些案件都是比较有影响的案件。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引导及时、规范、全面侦查取证,查清事实,与公安机关在行为性质、情节认定上及时协调,区分案情、区分处理。与人民法院在证据标准、程序适用上及时沟通,确保办案质效。其中,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郎某、何某网络诽谤案被中央网信办、最高检评为党的十九大以来网络法治十大典型案事例。10:14:23 

[苗生明] (三)依法准确把握行为性质和情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检强化办案政策指引,准确把握行为性质和案件办理的基本遵循,如办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时,明确提出不论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应遵循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批捕、起诉决定。对虽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构成违法的,依法建议公安机关从重治安处罚。如2021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侵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一案,检察机关作出不构成犯罪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治安处罚14日的决定。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有的被告人通过在全国性媒体公开道歉,有效消除了不良影响,实现了对被害人人格权的依法有效保护。10:12:26 

[苗生明] (二)准确把握网络时代的案件特点,发挥个案引导、教育警示作用。一方面,网络环境下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的发案周期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这类案件往往与热点案事件相伴而生,如侵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系列案,侵害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系列案,都是发生在相关新闻报道后的短时间内,引起了一系列的炒作。像近期由海南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网络大V罗某某侵害抗美援朝冰雕连英雄烈士集体名誉、荣誉案也同属此类情况。随着社会热点的转移,案件也随之减少,但同时也预示可能会随下一个热点事件再次出现系列案。另一方面,在网络上对他人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后果不可控。这和过去的社区传播有了非常大的区别。如检例第136号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其发布的诋毁言论在短短五小时内就被点击阅读13万余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检例第137号郎某、何某诽谤案,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次、话题讨论5.8万人次。检察机关牢牢把握案件特点,通过依法、及时、准确办理典型个案,指导类案处理,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向社会明确传达这样一个信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10:09:56 

[苗生明] (一)更加关注公民人格权保护,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小案”。侵犯人格权犯罪案件虽多是“小案”,但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公众对社会安全的感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履职尽责,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犯罪嫌疑人16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12410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嫌疑人12人;共起诉涉嫌侮辱罪、诽谤罪被告人213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21923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告人15人。通过指控犯罪,有力保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10:07:57 

[苗生明] 一、检察机关加强人格权刑事保护的主要做法和成效10:07:34 

[苗生明] 为推动全国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深入贯彻落实好民法典相关精神,加强对检察办案的指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最高检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我们知道,民法典第四编专门规定了人格权,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前者比如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后者像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以及公民个人信息等等。本批指导性案例主要侧重精神性人格权的刑事保护。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检察机关近年来加强人格权刑事保护的工作情况、案例相关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考虑。10:06:47 

[苗生明] 2021年,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实施,对网络时代背景下人格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们也深切感受到,迅速发展的网络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有时也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他们肆意诋毁他人名誉,窥探、传播他人隐私,因此,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人格尊严保护的法治需求越来越强烈。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网络时代人民群众维权新情况新要求新期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积极、能动的检察履职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10:05:58 

[苗生明] 各位媒体朋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使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10:04:17 

[李雪慧]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介绍检察机关加强人格权刑事保护工作情况。指导性案例全文已作为新闻发布会材料印发给大家,这里就不一一宣读了。下面,请苗生明厅长介绍指导性案例制发背景,以及有关工作情况。10:03:49 

[李雪慧] 在民法典实施一周年之际,我们首次发布以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目的就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践行“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理念,让刑事、民事司法保护有机结合,形成网络时代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强大司法合力。10:03:21 

[李雪慧]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人格权保护,通过“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对公民的人格权提供了全方位的司法保护。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丰富了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范围和内涵,赋予了检察机关更重的法治责任。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有责任对严重侵犯公民人格权、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对网络空间的无良行为予以鞭挞,通过能动履职,对公民的人格权加强刑事司法保护。10:02:34 

[李雪慧]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人格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保护人格权是民事检察的责任,与刑事检察关系不大,其实不然,刑法作为后盾法,对于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应介入、须惩治。10:02:08 

[李雪慧] 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保护人格权就是保护人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专门规定“人格权编”,明确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这凸显了新时代、网络社会背景下国家法律对于公民人格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10:01:33 

[李雪慧] 今天的发布会有两项议程:一是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介绍检察机关加强人格权刑事保护工作情况;二是回答记者提问。10:00:43 

[李雪慧] 受邀出席发布会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副厅长罗庆东;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赵鑫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例第139号承办人杜世华。10:00:13 

[李雪慧]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10:00:00 

[高检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新闻发布会即将开始。此次新闻发布会将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介绍检察机关加强人格权刑事保护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09:45:1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2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内容:

    最高检举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介绍检察机关加强人格权刑事保护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 出席人员:

    苗生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 罗庆东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 赵鑫明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杜世华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检例第139号承办人 

  • 主 持 人 :

    李雪慧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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