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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一季度统计分析
时间:2020-08-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统计分析报告

 

 

信州区院案管办编                    2018年43

 

   

一、201813月院领导办案情况

201813月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情况

201813月份诉讼监督控告申诉工作情况

    、统计分析: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研究

 

 


201813月院领导办案情况

 

20181至3月份,院领导共办理刑事案件4569人,占本院办案总件数的18.52%。其中办理审查起诉案件2332人,办理审查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237人。

 

201813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情况

 

审查逮捕工作情况

受理审查逮捕案件数下降、人数下降20181至3月份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89143人,去年同期为116150人,同比分别下降23.28%和4.67%。其中批准逮捕66106人,去年同期为96126人,同比分别下降31.25%和下降15.87%;不批捕2532人,去年同期为1620人,同比分别上升56.25%和60%,不捕率为23.2%。不批准逮捕的人中,证据不足为14人、无社会危险性为16其他情形不捕2人。

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呈上升趋势共批准逮捕未成年人12人,占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1.32%,去年同期为3人。不批准逮捕32人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人,占不批准逮捕人数的9.38%

 

审查起诉工作情况

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下降,人数下降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54202人,去年同期为168217人,同比分别下降8.33%和6.91%。其中审查起诉审结合计119156人,审结率为77.27%。

决定起诉案件数下降,人数下降共起诉各类犯罪108144人,去年为172248人,同比分别下降37.21%和41.94%。其中,起诉刑事犯罪案件107139人,去年为169245人,同比去年分别下降36.69%和43.27%。

不起诉案件数上升。共决定不起诉1011人,去年为811人;审结不起诉率为7.1%

暂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起诉的共起诉00人,去年同期00人。

有罪判决人数下降公诉案件一审判决有罪人数141人,去年为273人,同比下降48.35%;其中三年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0人,占有罪判决人数的14.29%;不满三年有期徒刑 65人,占有罪判决人数的46.43%;拘役49人,占有罪判决人数的35%;管制6人、免予刑事处罚1

 

 

 

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情况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批捕数下降,起诉数下降共批捕2人,去年同期5人,同比下降60%,其中批捕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1人,交通肇事罪1人;起诉24人,去年同期28人,同比下降14.29%,其中1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4人为交通肇事罪、19人为危险驾驶罪。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数下降。共批捕此类犯罪案件4人,去年同期12人,同比下降66.67%;起诉5人,去年同期5人,同比持平

抢夺、盗窃、诈骗犯罪等多发性犯罪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共批捕此类犯罪案件37人,去年同期75人,同比下降50.67%;起诉59人,去年同期86人,同比下降31.40%。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批捕数上升,起诉数上升共批捕此类案件2人,去年同期1人,同比上升100%;起诉6人,去年同期4人,同比上升50%

毒品犯罪案件批捕数上升,起诉数下降共批捕此类犯罪7人,去年同期5人,同比上升40%;起诉7人,去年同期23人,同比下降69.57%。其中,批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人,去年同期1人;起诉2人,去年同期8人。批捕非法持有毒品罪1人,去年同期1人;起诉1人,去年同期3人。批捕走私制毒物品3人,去年同期0人;起诉0人,去年同期0人。批捕容留他人吸毒罪1人,去年同期3人;起诉4人,去年同期12人。

 

201813月份

诉讼监督控告申诉工作情况

一、立案监督情况

1、受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0,去年同期为0件

2、受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0去年同期为1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下降100%

二、侦查监督情况

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中,纠正漏捕6人,去年同期0人;追诉12人,去年同期5人;提出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中,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纠正0件,已纠正0件次公诉部门提出纠正0件,已纠正0件次。

、刑罚执行监督情况

立案6人,均来自于依职权初审,提出建议6人,采纳建议6人,其中,采纳变更强制措施建议4人,采纳释放建议2人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

共受理民行检察业务0件。

、刑事控告、刑事申诉案件情况

立案复查1件,为不服原检察院处理决定案件,复查结果为维持原决定;受理群众来信来访0件。

 

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研究

当前正处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时期,有限的司法资源和高发的刑事犯罪案件给公检法部门带来巨大的压力。为了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我们有必要实现繁简分流制度。目前,繁简分流的简化制度主要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和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法院在司法实践上已经进行了繁简分流制度的实践与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我们应当将刑事案件“繁”、“简”进行必要的分类,将司法资源侧重于繁杂案件的办理中,缓解司法压力,希望在繁简分流制度下不仅能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能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建立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繁简分流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以信州区检察院为例,2017年,办理的刑事案件创历史新高,共办理刑事案件1176件、1714人,2016年和2015年分别为949件、1609人,1011件、1424人,同比2016年人数和案件数分别上升23.92%和6.72%。在案件数呈增长的态势下,我院经历司法改革以及反贪转隶后,检察官人数由原来的30余人为现在的17人,“案多人少”的矛盾变的由为突出,使得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接不暇。这就需要对办案模式进行必要的创新,对案件的复杂程度进行分类,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办案压力。

(二)基层院轻罚案件多

2017年,信州区检察院共收到一审判决合计975人,其中一审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543人、一审宣告拘役297人、一审宣告管制10人、一审宣告单处罚金7人。可以看出,在收到的一审判决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出罚金的共有857人,判轻罚人数占一审判决总人数的87.90%。如果将轻罚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进行简单、快速办理,增加更简便快捷的处理模式,将可节约大量司法资源,使节约的司法资源分配至疑难案件,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刑事案件轻罪多重罪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类案件增多,新型犯罪也成出不穷,但盗窃、抢夺、抢劫、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轻型犯罪仍在刑事案件中占很大比例。2017年信州区检察院办理的1176件刑事案件中,仅盗窃、抢夺、抢劫、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就有645件,占办理刑事案件总数的54.85%。繁简分流制度可以将案件进行归类后对简单案件进行集中处理,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四)期限规定弹性大,司法资源空置浪费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期限有着明确规定,但是考虑到每个案件的严重程度不同,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这些期限还另外规定了较大的弹性空间。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最大期限为37天,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7个月等,这些弹性规定使得有些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及时甚至是怠于执法办案,即使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也要完全经过规定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诉前在押嫌疑人数稳居高位,羁押场所人满为患,极易造成司法资源空置浪费,不可避免的影响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权威性。

二、当前刑事案件适用繁简分流存在的问题

(一)繁简标准难以掌握

繁简案件的划分标准是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构建的重要一步,能否对案件进行正确合理的分类直接影响繁简分流制度的落实。当前没有一个十分具体的标准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划分,且在检察院收受案件时,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表面简单的案件其实为繁杂的案件,这就会对后续的案件办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影响司法效率,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公检法之间难以协调配合

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程度影响繁简分流的落实,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缺乏统一规定,对繁简标准的认定存在差异,导致案件在相互间交接时,因不同的判断标准,影响繁简分流的效率。

(三)适用范围有限

在现有规定中,重罪案件不适应简化程序审理。笔者认为,刑罚的轻重不能与案件的繁简相等同,刑罚的轻重是在刑法学中对案件的被告人罪责大小所做的评价,案件的繁简是在诉讼法学上对案件的分类,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是否采用简易程序,主要应从诉讼层面考虑。

(四)案件审理程序落后

目前,大多数法院在审理一审刑事案件中仅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仍未启用速裁程序。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建议》,在实践中,部分试点院已经在速裁程序上的使用取得一定成效,实现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速裁程序的层层衔接。所谓刑事速裁程序,指的是对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盗窃、危险驾驶等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庭前无需讯问被告人,开庭通知无需提前3日送达。相对于简易程序来说,速裁程序更加高效快捷,能够进一步缩短办案期限,大大提升办案效率。但除试点外,其他法院、检察院相对落后。

三、对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确定繁简案件的划分标准

笔者认为,简类案件应当包括:(1)法定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案情简单;(3)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4)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繁类案件应当包括:(1)法定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3)职务犯罪案件;(4)涉外案件;(5)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等。

对于刑事速裁程序,从最高检2006年出台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及各地法院“轻微快审”的经验来看,可以扩大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只要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犯罪嫌疑人认罪,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都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反之则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

(二)完善公检法部门间的衔接

公检法三部门之间应统一繁简分流的标准,避免因判断标准不一影响繁简分流的效率。同时因“简”类案件手续少、周期短,公检法机关之间更要相互监督和配合,特别是案件期限问题,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案件,公检法机关对于简单案件可以采用集中处理的模式,对于类似的同时期案件可一并进行处理,公检法机关应建立良好的沟通联络机制,促进之间的相互衔接。

(三)法律文书的繁简分流

对于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审查起诉终结报告。认定事实与侦查机关所认定事实一致的,应当简要说明,不必重复叙述,对证据可以简单罗列,不必详细摘录,应当重点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以及处理意见。现行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使用的《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和《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易版)》是繁简分流的一大体现,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易版)》只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扩大《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易版)》的适用范围,将范围扩至所有简类案件的办理,彻底的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

(四)成立专门的办案机构

可以设立简易案件办理组、职务犯罪案件组、重特大案件办案组、疑难复杂案件办案组等,打造专业化办案队伍,精确办案,提高办案效率。

首先,至少用40%的办案资源办理80%多的简类案件,而将60%的办案资源运用到繁类案件的办理中,运用较顺畅后,还可以加大繁类案件的办案资源。其次,对于具备办案资格但经验不丰富的办案人员,可以办理简类案件,只有当具备一定的办案经验且办案能力提高后,方可办理繁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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