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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王某在某兼职网站上发现兼职信息,“只要带人提车就可轻松日入千元”,于是前去应聘。在带人提车数次后,王某发现,诈骗团伙往往通过话术要求被害人贷款购车,诈骗团伙付首付,被害人承担分期贷款。王某带被害人成功提车后,诈骗团伙再将新车转卖获利,被害人不仅未得到车辆而且还要背负车贷,承担巨大的财产损失。
数月内,王某应“上级”要求,在全国各地带领“购车人员”提车十余次,共获利近万元。
检察院认为:王某明知诈骗团伙实施犯罪,仍然帮助诈骗分子,从而导致多名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但王某在诈骗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检察官提醒
面对诈骗分子的“神通广大”,广大群众要多加小心,千万不要贪图方便,想赚便宜,不了解其中“套路”千万不要去触碰。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轻松赚钱甚至不劳而获这种“好事”绝无可能。作为求职者,有一颗想通过自身劳动获得收入的心是值得赞赏的,但面对纷繁的网络兼职时,我们一定要擦亮双眼,选择正规网站并且认真核实公司信息,谨慎明智地作出选择。
法 律 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来源: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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