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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和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信州区检察院与信州区河长办联合区农水局、街道办等多部门开展非法取水专项整治行动。
全面开展实地排查。此次专项行动围绕信州区内洗车点、鱼塘养殖等营业场所及河边周边环境,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拍照取证等措施对无证取用水问题进行拉网式排查。
严格落实整改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查处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教育一起,整改一起。
深入推进宣传教育。排查过程中对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依法取水程序进行大力宣传。检察干警现场对当事人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告知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取水的法律后果,增强群众保护水资源的意识,让“不能取、不敢取、不可取”的观念深入人心,助力全区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信州区检察院将就本次非法取水专项整治行动发现的线索及问题办理一批公益诉讼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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