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的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1、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范围: 
  (1):对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2)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3)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2、刑事申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